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与有关单位研究确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1年9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且在开工前完成安责险的投保工作。
2021年9月1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仍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可按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依法投保安责险。
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
二、保障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保费列支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安责险保费应由投保企业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7号)要求,可暂按0.15%计列,并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已开工的房屋建筑项目(含燃气、供热)应将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参照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购买安责险。
安责险保费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购买保险金额计入。
四、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安责险保险期限应当覆盖本工程施工全过程,为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因特殊原因中止监督或长期停工(停工超过3个月)的项目,可向承保单位提出退保申请。
五、承保机构
施工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保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承保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规定,提倡优先选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承保机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最近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三)具备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安责险条款和费率;
(四)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能够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六、保费费率
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文件要求,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版适用于建筑施工行业)费率方案表》(附件1),结合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自主选择安责险投保保额,承保公司根据投保企业和项目的资信、风险状况计算保险费率。国家有关部门对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保险理赔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机制。承保机构应在投保单位报案后,积极协助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投保单位的书面要求,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预付赔款。
保险机构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就已确定损失先行赔付。
保险机构在收到投保单位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单位。
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与投保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事故预防服务
承保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附件2)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服务职责、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为投保项目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活动。其他服务项目及频次在保险合同约定。
投保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日常监督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将安责险投保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安许证动态考核、日常监